我们的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挂牌出让或折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 在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符合投资强度、建设密度、投入产出强度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投资项目用地,鼓励优先使用未利用土地。2. 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确保重大产业项目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 对当前有拉动、长远有支撑的重大项目,出让土地可适度优惠并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补足缺口。4. 大中型经营性公益公共服务项目、物流仓储项目、文化旅游项目需要出让土地的,适用工业项目用地的政策。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个别特殊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5. 从事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等项目,以及兴办农业、林业、文化教育、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期间免收场地使用费;成片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荒水等“五荒”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免交10年土地使用费,期满后视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议定土地使用费优惠幅度;新建和改扩建生产性企业,利用现有国有划拨土地的,可继续划拨使用。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额可免交1-5年的土地租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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