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根据《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雷委办发〔2019〕31号),设立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县林草局),为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检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贯彻执行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落实,承担县政府公布的审批服务事项。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大规模绿化雷波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高效率推进林业和草原产业建设,加快实现林业草原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六)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机构、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股)。负责文电、会务、文书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卫、消防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保密、信息、绩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考核、考评、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

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预算内投资项目。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指标的信息统计和局机关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综合统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资金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财政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资金稽查、绩效评价。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及金融贷款工作。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稽查。

(二)林业和草原资源管理股。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承担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规程,监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木材市场。指导监督全县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

组织制定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有关管理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设及投资计划,协调解决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组织实施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项目审查、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工作。管理县属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企业。

承担全县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效益监测评估。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草原行政执法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划。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外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县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统计报告森林防火工作动态火灾情况

(三)生态保护修复和林业草原产业股。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相关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工作。负责全县造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石漠化防治相关工作。负责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

拟订全县现代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及林草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

负责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资源评价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实施。负责县级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现代园区建设相关工作

(四)森林与草原火灾预防股。根据《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的通知》(雷编委〔2019〕14号)增设。负责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统计报告森林防火工作动态、火灾情况。

行政执法办公室。根据《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林草执法能力建设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雷编委〔2022〕41号)文件增设,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林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承担林草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理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和责任分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承担侦破、查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危害森林和草原领域的刑事、治安案件,参与辖区内森林、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社会治安管理和防灭火相关工作加强与应急、林草部门和乡(镇)的协同配合和指导支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林草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其他领导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联系电话:0834-8822459

单位地址:雷波县锦城镇新街2号

办公时间:上午 08:30-11:30,下午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苏政清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举报信箱:Mailto:lbgajbx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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