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根据《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19〕2号)和《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雷机改〔2019〕1号)文件,设立雷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雷波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的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性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等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和协调退役军人及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四)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社会保障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组织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民党抗战老兵等人员的优待政策。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

(九)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落实,承担县政府公布的审批服务事项。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绩效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拟订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的配套文件。承担退役军人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年度安置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工作。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四、其他事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雷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0834-8864759

单位地址:雷波县锦城镇东环路1号

办公时间:08:30-11:3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明凤东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举报信箱:Mailto:lbgajbx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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