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19〕2号)《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雷机改〔2019〕1号)中共雷波县委办公室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雷委办〔2019〕28号,雷波县应急管理局(简称县应急管理局)是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雷波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安办)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措施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实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三)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对制度,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八)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分配中央、省、州、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中央、省、州属在本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准入管理责任。

(十四)拟定煤炭产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六)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地区救援工作。

(十七)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八)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落实,承担县政府公布的审批服务事项。

(二十)归口管理县防震减灾机构。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初发阶段的先期组织处置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洪水干旱灾害初发阶段的先期组织处置工作。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情日常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险情信息;组织、指导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农地、牧场和牧民定居点火灾初发阶段的先期组织处置工作。

(5)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初发阶段的先期组织处置工作。

(6)县防震减灾机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防震减灾规划;负责震情监测预警、震灾预防工作,发送震情信息;组织、指导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震时地震现场工作队工作。

(7)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应急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撰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实施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股。建立应急协调联运机制,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综合性工作,负责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三)应急管理股。拟订地震、水旱灾害、火灾、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实施,组织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地震、水旱灾害、火灾、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州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四)政策法规宣传培训股(行政审批股)。组织起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地方性制度草案。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政策,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及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办理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及商贸安全监管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烟草、商贸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开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股。承担雷波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

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将雷波县公安局所属事业单位雷波县综合消防应急救援中队、原雷波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雷波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划归县应急管理局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更名和优化设置。

(二)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雷波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834-8822223

单位地址:雷波县金沙镇南堰社区锦屏大厦4楼4-32

办公时间:上午 08:30-11:30下午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余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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