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凉委办〔2010〕86号)和《中共雷波县委、雷波县人民政府关于雷波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雷委发〔2010〕14号),设立雷波县公安局(简称县公安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第一条 县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部署、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的有效开展;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加强全县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应对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建设。
(三)组织、指导、开展全县公安侦查工作,侦办和处置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重、特大暴力性事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查处全县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危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处理交通事故;依法开展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八)负责对暴力事件的防范、侦办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县内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来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州领导以及重要外宾和其他要人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以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全县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行动技术、社会治安防控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训练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
(十五)领导和管理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工作。
(十六)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县公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工室
制定全局公安队伍建设措施、方案;负责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局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协调、配合公安新闻发布和涉警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刑事侦查大队
负责侦办全县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等工作。
(三)治安管理大队
负责全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危险品和特种行业;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负责全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公安警卫保卫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工作。
(四)禁毒缉毒大队
负责涉毒案件的侦查、打击和处理工作;负责全县禁毒铲毒和综合管理工作。
(五)交通管理大队
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督促、指挥和参与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与处理;组织、指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负责全县机动车辆管理工作。
(六)警务督察大队
对全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七)特巡警大队
负责处置暴力犯罪和重要卡点和街面巡逻;承担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援救灾任务。
(八)警务保障大队。
负责管理公安经费、勤务保障工作。
(九)森林警察大队。
负责侦破、查处全县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危害森林、草原领域社会治安的案件,负责森林草原领域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单位名称:雷波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834-8822070
联系地址:雷波县锦城镇东街44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节假日)
负责人: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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