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雷波县委、雷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雷委发〔2019〕2号)和《中共凉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县(市)生态环境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凉编委〔2019〕55号)文件要求,设立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生态环境局,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四)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国家、省、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负责全县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国家、省、州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国控、省控、州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全县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州规定审核审批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五)负责全县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和绩效评估。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和环保后督察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及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及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事故、辐射事故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县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环保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雷波生态环境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档案、机要、保密、目标管理、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宣传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建立环境责任体系,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迎接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与审批服务股。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水功能区划,论证水体纳污能力。组织实施水体断面考核制度。拟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牵头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承担涉水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牵头组织“碧水”战役,参与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有关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牵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相关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规划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根据授权,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牵头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工作。根据授权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承担环境监测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三)污染防治与应急信访股。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气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应急、信访相关工作,拟定实施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雷波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雷波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834-8821111
单位地址:雷波县金沙镇政务服务中心5楼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吕比阿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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