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242号)和《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雷机改〔20191号)以及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局是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级。

条  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按照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全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村、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地名工作。

(五)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儿童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条  职能转变。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委社会工作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民政局协助做好工作。民政局与委社会工作部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二)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贯彻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三)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雷波县行政区划图。

雷波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834-8822033

单位地址:雷波县锦城镇东环路1号

办公时间:08:30-11:3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苏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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