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雷波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雷机改〔2019〕1号)《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24〕2号)和《雷波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雷编委〔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雷波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实际,重新编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雷波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县民族宗教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族宗教局是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族宗教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民族宗教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开展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
(四)研究提出推进全县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民族宗教事务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提出全县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组织实施促进全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组织开展雷波民族团结进步全域创建工作。指导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协调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县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拟订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协调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开展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政策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宗教领域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
(九)组织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和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民族类重大庆典活动和全县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教育。
(十二)指导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调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两项资金”的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上报和下达。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民族宗教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县民族宗教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协调指导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史志编撰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承担民族类重大庆典活动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培养、教育、使用工作;组织对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教育培训;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全县发展规划和差别化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工作。承担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民生工程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推动全县经济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和全县经济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管理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资金。调查研究并提出全县“两项资金”管理中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负责全县“两项资金”的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上报和下达;负责“两项资金”的统计、档案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民族宗教股。负责起草民族宗教事务规范性文件,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教育,督促指导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统筹谋划和协调全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中华民族史研究;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参与民族地区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协调推动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指导、协调处理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及影响民族关系的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参与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参与涉藏、涉疆等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依法治理民族宗教事务能力水平建设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组织运行具体事务;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雷波民族团结进步全域创建工作,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有关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并承办重要学习、参观考察事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研究提出全县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统筹协调全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有关工作,指导有关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指导、协调民族宗教事务宣传工作,承办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政务新媒体等事宜;指导、协调处理全县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办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及有关审核工作;参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承担推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工作,协调开展各民族文化交流,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研究提出构建和谐健康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推进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负责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宗教事务相关职责;负责宗教综合业务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联系宗教界人士并承办重要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和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依法管理工作;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维稳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本部门政府职能转变,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承担本县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七条 县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八条 县民族宗教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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