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192号)和《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雷机改〔2019〕1号),设立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社局),为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五)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职责,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七)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工作,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订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人才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农村实用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收留学人员来县(回县)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察督办、绩效考核和史志编撰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惩流动等办法,将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聘任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县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调配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人才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农村实用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

(三)工资福利与退休股。

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待遇政策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遗属抚养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负责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县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贯彻执行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四)劳动保障监察股(雷波县劳动监察大队)。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用工监察;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珠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开展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检查。排查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受理查办农民工投诉举报,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社会保险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拟订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贯彻落实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贯彻落实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负责养老保险费缓缴报批。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组织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指导、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牵头推进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落实,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过程。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指导开展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工作;贯彻落实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六)人力资源仲裁管理股。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农民工工作股。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劳务培训规划,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有关部门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目标任务,负责劳务开发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我县驻外劳务工作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的落实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承担县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

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原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等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雷波县人社局联系电话:0834-8822476

单位地址:雷波县南田新区60米大道锦屏大厦3楼(政务中心)

办公时间:08:30-11:3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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