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司法局(简称县司法局)是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中共雷波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设在县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全面依法治县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一条 县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四)负责协调各部门、各乡(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七)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九) 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
(十)负责县司法系统服装、警车管理工作。
(十一)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县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绩效管理、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公文的起草审核、重大政务督办、史志年鉴编纂等工作。
(二)政工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考察、任免、调配及日常考核。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表彰奖励、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本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传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规划。负责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各阶段的普法工作任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四)公共法律服务股(基层工作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工作。
(五)公证律师管理股。贯彻实施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六)雷波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安置帮教管理股)。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县安置帮教工作。执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七)行政复议股。办理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的行政诉讼、州政府交办裁决案件。负责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执法监督股。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九)审查与报备股。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信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服务投诉等案件立案审查督促指导工作。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审查、清理以及报送备案工作。
雷波司法局联系电话:0834-8822202
单位地址:雷波县锦城镇新街73号(二楼)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杨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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