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19〕2号)和《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雷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雷波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县食品安全办〉。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四)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承担全县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应急能力建设。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测、检查和处罚。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七)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落实,承担县政府公布的审批服务事项。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 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7.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做强做大。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改经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改经信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金融工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金融工作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制度措施。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指导本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二)法制股。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依法依规设计规范自由裁量权和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办日常工作。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拟订实施全县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四)食品生产与流通安全监管股。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特殊食品、食盐)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指导督促食品(特殊食品、食盐)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指导乡镇依法开展食品(特殊食品、食盐)生产监管工作,指导食品(特殊食品、食盐)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特殊食品、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生产环节食品(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状况调查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授权配合开展保健食品生产核查工作,配合实施保健食品相关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特殊食品、食盐)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特殊食品、食盐)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特殊食品、食盐)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组织指导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实施全县药品监督管理的措施计划。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标准。组织实施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六)特种设备与计量标准化安全监察股。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拟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全县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的规划、立项、发布等工作,指导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参与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拟订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规范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负责全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七)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预警管理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商标广告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开展广告整治。指导广告业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订知识产权地方性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行政职责。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拟订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处商标、专利纠纷。承担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拟订实施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专利权。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负责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负责全县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指导消费纠纷调解,协调解决跨区域消费纠纷。承担收集、掌握、综合分析和研究全县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负责投诉、申诉、举报中案源材料的收集、分流、统计及立案、销案。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全县合同信用建设。

(十)反垄断与价格监督检查股。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民营经济发展指导股。负责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拟订实施民营企业维权的制度措施。督查民营经济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工作。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行政申诉协调办理机制。建立全县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民营企业诉求。配合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补偿救济机制。组织开展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负责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股。组织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承担指导全县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指导全县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全县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组织指导对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牵头协调“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全县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负责指导全县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集中审批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十三)财务股。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组织机关和所属单位编制预决算、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制装、各项收入及票据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推动本系统检测机构资源共享和整合改革。负责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管理事项。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3名。

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第六条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 30 日起施行。

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834-8822511

单位地址:雷波县锦城镇老街127号

办公时间:上午 08:30-11:30下午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谢光文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举报信箱:Mailto:lbgajbxx@163.com

雷波县人民政府主办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雷波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维护与管理 网站标识码 : 5134370001

联系电话:0834-8822512 E-mail:lb_xzf@lsz.gov.gn 川公网安备 51343702000102号 蜀ICP备18005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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