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19〕2号)、《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雷机改〔2019〕1号)、《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24〕2号)和《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雷编委〔2024〕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雷波县卫生健康局(简称县卫生健康局)是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中共雷波县委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委艾防办)设在县卫生健康局,接受中共雷波县委艾滋病防治委员会领导,承担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具体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战略、规划、政策等,提出全县艾滋病防治相关建议,拟订相关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卫生健康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艾防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艾防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措施。
(二)牵头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牵头负责全县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措施。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县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经授权后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依照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参与检疫监测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方案措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体系。
(七)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人员和行为的日常监管。
(八)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九)领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县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落实,承担县政府公布的审批服务事项。
(十二)负责全县中医(含民族医,下同)事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科研教育规划,组织科技成果初审、鉴定及推广应用,指导学术交流。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县红十字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和健康雷波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卫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提供健康意识,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卫生健康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建设高质量健康服务基地和中医药强县。四是更加注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和持续性,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强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提出“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建议。承担全县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与分析等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协调工作。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资源配置。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工作。
(二)人事科教股。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和科教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落实东西部协作医疗卫生人才“组团式”帮扶、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等帮扶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成果转化推广与技术评估。组织指导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及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行业社会组织(协会)管理工作。
(三)财务规划股。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管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并监管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国内外贷、赠款项目,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和省、州专项支援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建设项目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管理。
(四)医政管理综合股。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报备等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牵头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公共场所、饮用水、放射卫生监管职责。承担全县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查处、督办卫生健康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健康监管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企业标准备案。指导综合监督执法。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拟订全县中医(含中彝医,下同)事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科研教育规划,组织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及推广应用,指导学术交流。负责全县中医行业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发展全县中医药事业。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中医医疗机构审查、批准手续,发放、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条件。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疾病预防控制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健工作规划。负责预防保健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拟订卫生应急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承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公共卫生干预措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机构、控制体系的建设、评审、评价。承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卫生、职业病等防治工作。根据授权公布有关疫情信息。拟订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的目标、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爱国卫生规划、标准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公共卫生监督等职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疫情调查、统计和流行趋势分析。负责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疫情监测,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队伍建设、项目需求评估、预决算安排和经费方案等。指导和协调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抗病毒治疗、预防母婴传播等综合防治工作。协调艾滋病防治科研基地(机构)、国内外组织(机构)的各类活动。负责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督促检查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情况。监督全县艾滋病防治监测检测,组织实施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调研、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六)妇幼健康和计生指导股。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拟订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计划生育药具规范化管理职责。指导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评审评价工作。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农村和社区计划生育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秩序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各项基层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标准化建设。指导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预算支出需求计划的申报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健康教育、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健康服务业措施、医养结合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健康服务体系并承担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六条县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县委艾防办主任,正科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1名(副科级),艾防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不再保留机关工勤控制数。
第七条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雷波县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834-8822115
单位地址:雷波县锦城镇南街77号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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