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242号)、《县委编委会2024年第3次会议纪要》和《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雷委办〔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县政府办)是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雷波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简称县国动办)牌子。

第三条县政府办是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党组会议和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负责或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州领导、州直各部门、外省市(州)县领导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县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和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审核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州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

(五)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县政府系统承办的州和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七)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八)负责全县政务信息搜集、整理、报送工作,指导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县政府系统政务舆情应对工作。

(十)负责协调组织县政府重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县政府各部门宣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承担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拟订全县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调配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县政府宣传工作,为推动县政府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政务公开,指导各单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县政府系统重点工作跟踪督办工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调配处置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直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教体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接待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会议会务工作及会议通知。负责办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收发、登记、分办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管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印章的启用、刻制的审查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事务的办理工作。

(二)秘书股。对口服务县长、副县长,负责办理有关政务工作的文、会、电、事以及各种材料的起草、印制等工作。负责政府常务会、全体会、县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和编印《会议纪要》工作。负责县委、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例会所需材料的审改和催办工作。负责县委、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例会所需材料的审改和催办工作。

(三)财务室。负责县人民政府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房屋、车辆和其它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负责收缴水费、电费、房租费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学习、活动和福利工作。

(四)县政府总值班室。牵头负责县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有关重大情况,办理向县政府、州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县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信息汇总和文电处理工作。指导、检查、考核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做好函电转办和衔接。

(五)国有资产管理股。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调配处置等工作。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股。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管理和评价考核。

)公务用车管理股。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公务用车的编制核批、配备、更新、处置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级重要政务活动的车辆保障服务工作。

(八)国防动员股。负责承担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九)民生股。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全县民生工程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

将原雷波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雷波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划归县政府办管理。

县政府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条本规定自2024627日起施行。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834-8822512

单位地址:雷波县锦城镇老街82号

办公时间:上午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薛斯强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举报信箱:Mailto:lbgajbx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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