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19〕2号)和《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雷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雷波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是雷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我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贯彻落实州级统收统支政策、筹资和待遇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省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贯彻执行地方性医疗保障目录及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省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地方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落实,承担县政府公布的审批服务事项。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股(医疗保障监管股)。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要、保密、绩效管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负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等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规范经办服务规程。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体系。督促做好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工作。贯彻落实省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地方性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承担财务制度建设和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雷波县医疗保险局划归县医疗保障局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更名和优化设置。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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