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瓦岗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雷波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办发〔2020〕12号)、《雷波县机构改革方案》(雷委发〔2024〕2号)、《关于雷波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雷编委〔2024〕8号)和《关于调整雷波县瓦岗镇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雷编委〔2024〕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党委为领导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以政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机构体系。由镇党委、镇人大主席团和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雷波县瓦岗镇委员会受县委领导,是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镇村组党的建设的领导核心;雷波县瓦岗镇人民政府受县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在辖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雷波县瓦岗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镇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职责,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中共雷波县瓦岗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等职责,在瓦岗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自觉接受镇党委的领导,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维护群众权益,广泛吸引和团结服务所联系群众。

第三条  瓦岗镇党委、瓦岗镇人大主席团、瓦岗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决议。在党的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负责召集党员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处理党内日常事务。

2.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须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3.领导和指导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搞好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4.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

5.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保障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及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6.推进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推进乡村治理制度改革,完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级治理体制机制;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工作。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镇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负责村、组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推荐和监督工作。

9.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10. 做好人民武装工作。

11.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人大主席团主要职责

1.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工作。

2.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镇人大的决议、决定在本镇内贯彻执行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制定本镇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听取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组织和联系代表开展视察、评议活动,指导代表小组活动,督促办理、答复人大代表的提案。

4.召集选民依法选举、补选、罢免镇人大代表及本选区的县级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本镇人民政府的镇长、副镇长。

5.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镇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及镇党委的决定,执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2.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3.编制和执行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执行财政预算;管理村级财政。

4.管理本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管理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加强计划生育、禁毒防艾、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工作。

5.提供退役军人服务、就业服务、农民工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6.根据法律授权,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民主、财产等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7.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相关工作。

9.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镇职能转变

1.推进职能转变。加快镇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镇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基本职能,把镇工作重心聚焦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振兴环境、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上来。厘清县镇权责边界。逐步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点多面广、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按法定程序赋予镇政府。健全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将直接面向基层群众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纳入服务平台,并向村延伸。建立健全镇统一指挥协调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以及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法定程序逐步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2.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县级职能部门派驻镇的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日常工作接受派驻镇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的人员调整、交流、晋升、目标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应征求派驻镇党委的意见,并以镇意见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镇党委、镇政府设下列综合办事机构:

(一)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党建工作计划和年

度重点任务,加强镇、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强村(社区) 干部和基层党务工作者专业化建设,加强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 加强基本阵地规范化建设,统筹党建考核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等基层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及宣传、统战和民族宗教、反腐败、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内部综合协调、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党委和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负责镇财政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牵头负责乡村振兴、新 型城镇化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工矿商贸流通、招商引资、政府性投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节能减排、统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镇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等工作。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计划生育、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社会治理办公室。负责法治建设工作,制定并落实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相关措施;承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突出治安秩序问题排查整治,动员组织群众开展治安防控及平安建设等各项维稳工作,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有关工作;负责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禁毒防艾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反邪教、社区矫正、戒毒、限养、禁放、安置帮教、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火、水旱灾害、地震 灾害等的预防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各类突发事件的 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按规定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检查、建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制定防火公约等。

(六)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级各部门在镇 的延伸执法,履行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辖区内场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瓦岗镇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镇长1 名(兼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 名兼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1名兼任政法委员、统战委员)、 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由镇党委委员兼任)、副镇长4名、人武部长1名(兼任副镇长)。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6名。

第六条  瓦岗镇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雷波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

瓦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834-8898574

单位地址:雷波县瓦岗镇嘎窝村

办公时间:09:0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马久明 党委书记    范 波 镇长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举报信箱:Mailto:lbgajbx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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